高通气综合征的概念包含以下三个含意:第一、有躯体症状;第二、有可以导致过度通气的呼吸调节异常;第三,躯体症状与呼吸调节异常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也就是说,躯体症状是由呼吸调节异常引起的。过度通气状态与高通气综合征是不同义的。
很多器质性疾病,例如低氧血症、肺炎、肺间质纤维化、肺全塞、充血性心力衰竭、代谢性酸中毒、发热等,都可伴随过度通气状态,血气paco2的降低,后者不属于高通气综合征的范畴。
通过治疗原发疾病,过度通气状态可以随之而缓解。以往我们器质性疾病伴随的过度通气状态也归类于高通气综合征,无论从病因学、发病机制,还是从临床表现和治疗的角度考虑,都不够确切。因此,在高通气综合征的诊断过程中,应注意与上述器质性疾病引起的过度通气状态加以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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