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胃肠道疾病(FGIDs)是一类常见且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的疾病。以往很多医生认为FGIDs是心理疾患或仅仅是缺乏器质性疾病的依据,FGIDs现在被承认为一类独立的临床疾病。近二十年来,当人们越来越重视FGIDs的时侯,学者们需要一个能够用于临床和科研的FGIDs分类体系。从那时开始,罗马工作小组开始作为调整和更新这些疾病诊断标准的核心力量,不断地追踪这些疾病的最新研究成果,发表了一系列的罗马标准(罗马I、罗马II、罗马III标准)。罗马标准对于此类疾病的认知和分类起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肠道功能紊乱的诊断总是假设不存在由于结构或生物化学改变所导致的症状。肠道功能紊乱的罗马II标准如下介绍。
一、肠易激综合征
在过去12个月中,腹部不适和疼痛的时间不短于12周,症状可以是不连续存在,且具备以下3项中的2项:
1、排便能使其缓解;
2、伴有排便频率的改变;
3、伴有排便性状(外观)的改变。
以下症状并非必须,但病人具备越多的症状,确诊IBS的把握越大:
1、排变频的异常(为了研究的目的,“异常”可以被定义为 )3次/天或〈3次/周〉;
2、排便性状的异常(粪便结块 硬结或稀软 水样便);
3、排便中为粘液;
4、感到胃胀气或腹部膨胀。
二、功能性腹部胀气
在过去12个月中,以下症状存在的时间不短于12周,可以是不连续存在。
1、感觉到腹部胀气,胃胀气,或出现明显可见的腹胀;
2、不足以符合功能性消化不良 肠易激综合征 或其他功能性紊乱的诊断标准。
三、功能性便秘
在过去12个月中,症状存在的时间不短于12周,症状可以是不连续存在,且具备以下2项或2项以上:
1、超过1/4的排便出现排便紧张;
2、超过1/4的排便出现多块状或硬结;
3、超过1/4的排便有排便不尽的感觉;
4、超过1/4的排便存在肛门直肠梗阻的感觉;
5、超过1/4的排便需要用手帮忙以利于排便(例如用手指出)和(或);
6、排便〈3次/周。
不存在稀便,且不符合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标准。
四、功能性腹泻
在过去12个月中,症状存在的时间不短于12周,症状可以是不连续存在。
1、稀便或水样便;
2、超过3/4的时间存在;
3、不存在腹痛。
五、非特异的功能性肠道紊乱
由非器质性疾病所导致的肠道症状,且不符合上述所定义的各类功能性肠道紊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