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O1982年首次解释:“不良建筑综合征为在非工业区主诉具有急性非特异症候群(眼、鼻和咽刺激症、头疼、疲劳、全身不适)的建筑物室内活动者的频数增加的情况。这些症状在离开该建筑物之后能得到改善”,以下是有关不良建筑综合征的诊断说明。
必须注意病人的症状、职业史和所处环境情况包括工作时间和家庭环境。主要有:个人的基本情况;症状表现;工作过程的描述和室内环境、通风、暴露源、粉尘、湿度、温度和光照等;是否有任何环境的变化如新装修、新设备、或者其他有关的变化;同事中具有同样的症状和在离开建筑物后症状可以获得改善等对不良建筑综合征的诊断相当重要;还应包括一些其他因素如工作满意度、工作压力等。
不良建筑综合征的诊断是基于病人临床表现、同事中群体发病、离开建筑物后症状可以获得改善、没有病理生理学上的异常和没有任何病因明确的相似诊断。不良建筑综合征不是特异诊断,其不必在采取解决措施之前排除其他所有的可能性。
来源资料:《环境与职业医学》 2007年 第6期